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颁发
640000000000-K4520263X-QT-829002-002-00
法定本级实施
其他类别
无
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科
法人
审批决定权
即办件
1个工作日
即办
否
未实现通办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进行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产量、销售量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 (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三)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免于提交本条第(四)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进行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 (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三)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免于提交本条第(四)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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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长庆东街与五岳路交汇处51号石嘴山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3号石嘴山市安监局窗口,市区内乘坐7路、3路公交路线经停,可在政务服务中心公交站点上/下车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7:30(冬季:每年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下午14:00—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
0952-2218213-2688816
申请人可通过宁夏政务服务网、石嘴山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电话、掌上政务手机APP客户端、石嘴山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现场等方式查询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进程。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第十三条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部门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 第十八条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该事项可实现不见面办理
全程网办方式
申请人进行网上申报,并将申请材料电子化后,提交审核部门预审。审核部门预审通过后,进行网上受理办理,作出审批决定,审批结果通过电子、快递或主动上门等方式送达。
电子收取
现场送达,快递送达,
申请人自行承担
?快递方式
申请人可选择网上申报,也可选择快递申报,申请材料通过快递方式收取。审核部门可选择通过网上、快递或代办等方式进行受理办理,作出审批决定,审批结果通过电子、快递或主动上门等方式送达。
快递收取
代办方式
申请人可选择网上申报,也可选择由审核部门代办申报,申请材料通过代办方式收取。审核部门可选择通过网上、快递或代办等方式进行受理办理,作出审批决定,审批结果通过电子、快递或主动上门等方式送达。
代办收取
备注
1.申请人选择“不见面”方式办理事项的,请详细填写快递送达地址。 2.通过快递或代办方式办理事项的,申请人可选择网上申报,也可选择快递或代办申报。建议申请人选择网上申报,申请材料先进行网上预审,在网上完成申请材料的补正和修改,预审通过后,再将纸质申请材料快递或代办提交给审核部门,这样可避免申请人反复邮寄申请材料,造成不必要人力、财力的浪费。 3.快递费用收取标准:银川市15元,宁夏其它地区22元。
一级(★)
该事项可以提供详细具体的办事指南、网上咨询和投诉渠道,实现政务服务信息的发布。(网上公开)
二级(★★)
该事项在实现政务服务信息的发布基础上,可以提供相关申请材料表格下载。(网上公开、网上下载)
三级(★★★)
该事项在实现网上公开和网上下载的基础上,可以实现申请材料网上预审,预审通过后仍需到现场办理。(网上公开、网上下载→网上预审)
?四级(★★★★)
该事项在实现网上预审的基础上,可通过快递代办方式收取纸质材料,审核机关网上受理办理。(网上公开、网上下载→网上预审→快递\代办收取纸质材料→网上受理办理→现场\快递\代办送达)
五级(★★★★★)
该事项已经实现全程网办,申请人可以通过网络提交和补正相关申请信息和材料,受理通过后直接进入办理程序,作出审批决定后,申请人可以通过网上支付缴费后,电子送达或快递代办送达证书结果。(网上公开、网上下载→网上预审→网上受理办理→电子\快递送达)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产量、销售量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
宁夏政务服务网下载。
原件
一式一份,A4
填 写 说 明 一、本申请书封面“申请编号”、“申请日期”、“受理编号”、“受理日期”和“表5、审查意见表”由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部门填写,本申请书的其他内容由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填写。 二、本申请书使用说明: (一)表1~表6为基本表,各地使用时不应更改表中的项目设置;表7~表12为可调表,各地使用时可以对表格中的项目进行补充或调整。 (二)生产单位申请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时,在申请书封面上标识“第一类”、“生产”和“许可”的方框中打“√”并使用表1、表2、表6、表7、表9、表10、表11、表12进行填报; 生产单位进行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时,在申请书封面上标识“第二类”或“第三类”、“生产”和“备案”的方框中打“√”并使用表1、表2、表6、表12进行填报; 经营单位申请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在申请书封面上标识“第一类”、“经营”和“许可”的方框中打“√”并使用表1、表3、表6、表8、表10、表12进行填报; 经营单位进行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时,在申请书封面上标识“第二类”或“第三类”、“经营”和“备案”的方框中打“√”并使用表1、表3、表6、表12进行填报; 生产、经营单位变更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时,在申请书封面上标识“第一类”、“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变更”的方框中打“√”并使用表1、表4、表6进行填报; 三、本申请书表格的填写方法: 本申请书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文本,字迹要清晰、工整。 (一)表1、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表 申请单位是指申请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 1.“名称”栏,填写工商登记名称;“地址”栏,填写工商登记地址。 2.“原许可证编号”栏,由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时填写。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栏,如果申请单位是法人单位,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如果申请单位是非法人单位填写最高职位管理人的姓名。 4.“企业类型”栏,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的规定,填写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5.“成立日期”栏,填写生产或经营单位批准成立的日期。 6.“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栏,仅限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填写,其中的“地址”栏按所在地的实际地址填写。 (二)表2、生产许可(备案)申请表 1.“产品名称”栏,应填写该产品符合《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的名称。 2. “产量”栏填写申请许可品种的产量或填写要求备案品种的产量。 3. “主要流向”栏,填写产品的主要销售流向、用途。申请单位依据实际情况,主要销售流向可以填写本市(地)、本省(市);属于销往外省(市)的,应填写具体省(市)或地区名称;属于出口的,应填写出口的国别或地区;用途可以填写自用、购买方生产某类产品、转销等。 4. “现有生产能力”栏,填写生产装置现有的设计生产能力。 (三)表3、经营许可(备案)申请表 1.“品名”栏,应填写该易制毒化学品符合《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的名称。 2. “销售量”栏,填写申请许可品种的销售数量或要求备案品种的销售数量。 3. “主要流向”栏,填写该易制毒化学品的主要销售流向、用途。主要销售流向的填写同上述表2;用途可以填写购买方生产某类产品、转销等。 4. “经营方式”栏填写申请许可或备案的经营方式,如批发、零售或分销网点的说明。 (四)表4、变更申请表 填写变更前后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变更前后单位名称,变更前后许可或备案的易制毒化学品名称及数量。 备案单位重新办理备案手续时,也需填写该表相应内容。 (五)表5、审查意见表 1.“审查意见”栏,可填写分级审查各级的意见,并署本级公章或负责人签字。 2. “证书颁发部门意见”栏,填写是否给予颁发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的决定,并由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后,填写日期,并加盖公章。 (六)表6、提交材料清单 填写申请许可或备案时提交材料的名称和序号。 (七)表7、生产单位生产条件情况表 由生产单位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对本单位生产条件进行概述,其中“提交材料编号”栏,填写表6中提交材料的序号。其中“3.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构情况”,是指对该预案包括的主要内容方面进行概述,如是否有指挥、执行机构设置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响应和应急保障措施,后期处置程序等内容。 (八)表8、经营单位经营条件情况表 由经营单位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对本单位经营条件进行概述,其中“提交材料编号”栏,填写表6中提交材料的序号。 (九)表9、生产单位主要设备情况表 1.本表主要填写反应器、换热器、塔器、分离器、重要储罐、重要机泵及其它独特设备等;压力容器类别的填写以Ⅰ、Ⅱ、Ⅲ 表示,非压力容器不填写;选购的定型通用设备可只填写制造单位名称及有无符合的资质栏,非标设备须同时填写设计单位名称及有无符合的资质,自制设备应注明“自制”并说明与国家有关规定的符合情况。 2.“属于淘汰设备的情况”栏,填写列入国家《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等有关规定中的设备的情况,包括设备名称、数量、已用年限等。 (十)表10、易制毒化学品仓储设施情况表 填写生产、经营单位的易制毒化学品仓储设施有关的情况。 (十一)表11、污染物处理设施情况表 填写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的处理设施情况。 (十二)表1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情况表 填写本单位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的要点,如名称、目录等。
【部门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 第十九条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进行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产量、销售量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 (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三)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免于提交本条第(四)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产量、销售量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 (原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纸质收取、电子上传) 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纸质收取、电子上传) 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免于提交本条第4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复印件)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十三条等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
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
网上预审:政务服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通过行政审批与公共便民服务系统预审,根据调用的用户信息、证照信息、申请材料信息等,查看比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网上审查
核验:对材料审核通过后,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书面审查
政务服务中心 首席代表
审查企业信息是否符合受理标准;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行业标准。形成审查意见。
审查复核
核查决定通过签字确认
书面出具决定
通过电话、短信方式将结果告知申请人,快递送达申请人。
快递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