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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亿唐隆化工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消除案

宁夏亿唐隆化工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消除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石)安监罚〔2017〕WH-5号

案件名称:

 宁夏亿唐隆化工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消除案

处罚类别:

 责令停产停业

处罚事由:

 1、电石炉生产装置区设置的一氧化碳泄露检测报警仪未经检测现已投入使用,构成重大隐患;2、电石炉技改及年产2万吨双氰胺项目(一台电石炉部分)(二次)试生产超期,未重新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存在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夏亿唐隆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402057508458892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

  64**************13

法定代表人姓名:

 张军

处罚结果:

 给予 责令暂时停产停业,限30日内办理试生产相关手续,并处人民币9500元(玖仟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生效期:

 2017-04-05

处罚截止期:

 2017-05-05

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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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状态:

 正常

地方编码:

 640205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17-06-01 11:27:24

备注: